第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向市交委下达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支出计划。市交委按规定组织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材料,确定具体财政补贴分配金额;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季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 “季初预拨”金额按当年预算数的季度平均数确定;“年终清算”金额根据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和市交委审定的当年度客运量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各公交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规范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 各公交企业应配合市交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规行为,经市交委、市财政局检查核实或市审计局作出审计结论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二) 企业综合考评不达标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三) 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燃料价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不稳定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
(四)不服从政府应急调度指令的,扣减下一季度财政补贴资金;
(五)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的,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并追缴已拨付补贴资金;
(六)不执行公交票价优惠和使用清洁能源政策的,给予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的处理;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视具体情形给予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各公交企业因执行本办法遇有问题或异议,可向市交委反映,市交委单独或商市财政局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