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批准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 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设立、 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对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 项目名称应当规范明确, 与活动的主题、 内容和规模相适应, 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 “中华”、 “全国” 及“湖南省”、 “全省”等字样;
(三) 项目范围与本地区管辖范围或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四) 项目周期设置科学, 每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一般应间隔两年以上;
(五) 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 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
(六) 项目评选程序严格、 合理;
(七) 项目规模适当, 名额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报省委、 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 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 省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3月上旬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 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涉密项目等可不公示。 如因重大事件、 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 需临时开展活动的, 可单独审核;
(四) 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 省人民政府审批后, 属于以省委、 省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于3月底前报党中央、 国务院审批; 属于省级以下单位主办的, 批复主办单位, 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五)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 实施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六条 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自下而上、 逐级审核推荐。 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 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 计划生育、 审计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 征求工商、 税务、审计、 纪检监察、 环境保护、 计划生育、 安全生产、 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