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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年7月25日前,各市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正式将本级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1年8月1日前,迎接国土资源部联合验收组验收。

  2011年8月31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我区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其中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先报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审核。

  2011年8月31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县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约谈土地违法严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同时根据工作进度和数据汇总结果,对全区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自治区、市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矿产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配合本级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工作。

  四、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对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的,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但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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