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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三)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软硬件建设。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扶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训范围,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人员培训同等的补助政策。

  (十四)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外医疗服务等任务,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比例。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十五)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捐赠税收减免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六)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十七)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公共信息获取渠道。各级卫生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十八)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十九)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资产。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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