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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卫生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

  (二十一)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卫生部门要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将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纳入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二十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项目开展医疗活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十三)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

  (二十四)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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