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政策,加大支持。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根据全省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支持“走出去”专项资金,增量资金重点对农业企业“走出去”给予倾斜。每年安排的省财政支持“走出去”专项资金中,20%用于支持农业“走出去”,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和“走出去”专业人才培训补助等。项目由省农委初审后,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商定;项目资金安排的具体意见,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商,按程序确定后拨付资金。
鼓励开展海外投资保险,加大对农业“走出去”的承保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境外农业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风险保障服务力度。允许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直接进行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税务部门要为农业“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对农业投资企业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予以抵免。对农业“走出去”项目所需国内生产资料、设备等产品出口,按政策规定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为农业“走出去”企业提供通关、检验等便利。对国内供需缺口较大的战略性、资源性农产品,在返销国内时,按规定给予免征进口环节税费,享受与国内产品同等待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农业“走出去”企业提供商标国际注册便利。积极支持农林产品商标、农林业服务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引导企业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增强农业“走出去”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农产品商标注册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对我省重大农业“走出去”项目,各级外事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特事特办,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明确重点,创新工作。
农业“走出去”要以项目实施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项目,通过技术、资金和人才的结合,扎实推进农业“走出去”工作。要加强信息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在境外投资农业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新情况;密切跟踪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收集、分析和预测农产品市场信息等,为农业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建立“走出去”风险防范机制,依法规避风险。加快培育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应对贸易纠纷、抵御海外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建立完善的农业投资、技术合作和农产品出口摩擦报告机制和农产品争端应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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