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区东部城区。保留原有1家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辐射到东部城区及周边乡镇,不再新建定点屠宰厂(场)。
(三)县城区。可设置1个二星级以上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及周边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场)。对县城区已有2家机械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有1家发展自营业务。
(四)农村乡镇。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定点屠宰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距离县城区较远、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乡镇,按经济区域与其它乡镇整合为1个星级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推进乡镇定点屠宰厂(场)向中心镇适当集中。
(五)生猪养殖年出栏量在2万头以上或猪肉品深加工基地年需求量在2万头以上的可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
五、实施步骤
(一)清理整顿现有生猪屠宰厂(场)。市商务局会同市农委、环保局、连云港工商局等部门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现有生猪屠宰厂(场),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报请市政府换发或取消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证书。
(二)关闭整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建大、撤小、关点的原则,先城区、后乡镇,先人口较集中的中心乡镇、后边远乡镇的步骤,逐步关闭规模小、设施不达标、技术落后的小型屠宰厂(场)点。各县区政府2011年底前要搬迁或关闭城区以内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停止一星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猪肉品供应市区、县城;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所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立即关闭或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明确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关闭时间,确保在2015年前关闭所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新浦区、海州区2011年底前全部关闭因行政区划调整划入的小型生猪屠宰点。
(三)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度审核制度。市商务局负责每两年审核一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厂(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有关标准的按程序撤消其资格。
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