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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电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
  (五)征收补偿。塔基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1〕5号)及市、县(区)的配套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7〕33号)和市、县(区)的配套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七)相关政策。
  1.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2.变电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
  3.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不收取跨越费;电力线路跨越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塔基占用堤防用地除外),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电力线路跨越林区,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
  4.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苏建计〔2006〕135号)执行。
  5.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八)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1.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2.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3.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九)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1.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2.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对建筑物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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