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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3、疫情报告和告知

  各医疗机构对诊断的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患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和网络专报。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疑似或确诊结核病患者,应仔细询问其所在学校的名称、班级及详细地址等信息,并进行填报。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和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搜索学校肺结核患者,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患者,及时通知其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踪,并核实患者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对辖区内确诊学校结核病患者,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应填写“学校结核病患者报告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寄送至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二份寄送至患者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将其中一份转寄送至患者所在学校,同时由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落实专人与学校联系,核实信息,学校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予以协助开展工作。

  4、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

  (1)休学患者管理

  ①结核病定点医院根据学生结核病确诊病例的病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开具休学诊断证明: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和/或培养阳性患者);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其他结核病定点医院专科医生建议休学的情况。

  学校根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学诊断证明,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

  ②休学期间,居住于本市的结核病患者纳入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治疗管理;返回原籍的结核病患者,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其治疗信息转入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结防)机构,按照跨区域管理程序实施治疗管理。

  ③结核病定点医院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结核病确诊病例,可开具复学证明: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空洞缩小或闭合,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结核病定点医疗院或外省市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复学证明后,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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