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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监测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和X射线诊断受检者剂量的模体测量;试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结果的录入工作,以及X射线诊断受检者剂量的现场调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监测数据经审核后再上报。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对调查收集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试点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调查、收集录入试点地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各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监测数据经审核后再上报。

  五、质量控制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工作程序,保证检测质量。检测方法严格按照标准实施,检测原始记录要规范并存档,检测用的仪器设备要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对于检测超标数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数据真实可靠。

  六、时间安排和报送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底前,制定并完善本市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12年3月底,根据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 (http://:www.jdzx.net.cn/) 首页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系统”链接登陆(登陆密码请咨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登入、审核和上报信息。各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12年1月1日-2月15日完成本市监测医院及设备基本信息填报工作(名称应当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一名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2年2月16日-3月31日期间根据对应的监测医院名称填报放射诊疗设备具体监测信息。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4月6日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别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总结报告一式二份(书面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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