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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保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二十四)从2011年起,全市建立水利建设发展基金制度,市级安排6000万元以上、县(区)级安排1500万元以上用于解决城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与配套问题。(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大对市水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白马湖保护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市、县(区)水利投融资公司的管理和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涉水企业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市水利局会同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行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六)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进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下拨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资金可发放配套贷款;对计划实施项目,可作为质押,发放“过桥贷款”,缓解项目前期建设资金困难;对实行产权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发放以使用权和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积极争取国家中长期贷款用于水利建设。(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财政局、银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经营性水利工程市场融资。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要通过政府增加补助、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奖补结合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吸引和鼓励农民兴办农田水利。按照多干多补、多筹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兴修农田水利。(市水利局、财政局、农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类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各类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规范使用。(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到位与项目安排挂钩制度,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县(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培育,积极推进“管养分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市水利局、财政局、农委、民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一)强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达标考核,确保“十二五”末全市70%以上的国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达到省、市级以上管理水平。(市水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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