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我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成立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代市长吴天君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副市长扎吐·沙衣热木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鸿勋、市财政局局长王春山、市环保局局长刘炳辰担任,成员由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市文明办、卫生局、爱卫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承担项目申报、实施、管理等责任,要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得力、考核到位。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将各项任务分解到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分别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和一名村委会成员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各项目前期和建设进行监管,并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落实和管理项目建设资金,负责整理汇总竣工验收资料等工作。
(二)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分工如下: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卫生局配合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建委配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市城建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市农委、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委配合负责道路整治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乡镇绿化工作;由市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畜牧局配合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农委、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建委配合负责农村地区矿山企业周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配备农村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开展帮扶支援,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党政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导,追踪问效。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县各级政府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一名领导和联络人负责信息通报工作,于每月20日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市财政局、环保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后续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季度督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项目在既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