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各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勘察企业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土工试验和成果资料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其工程勘察成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满足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工程勘察企业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封面应采用附件3(丙级勘察企业所做的丙级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用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的执业印章)的格式;
(二)第2页应附上工程勘察企业法人的声明(见附件4);
(三)第3页应附上报告证明的复印件;
(四)第4页应附上参与本次勘察的所有编录人、记录人的声明(见附件5);
(五)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应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编写;
(六)工程勘察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场地地形、地貌的全景;
2、钻探(或试验)班组的现场作业照片(以现场为背景);
3、所有编录人、记录人的现场工作照(以现场为背景);
4、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初审意见和工程勘察企业的答复意见。
工程勘察企业派出的钻探编录人应对钻探现场进行旁站监督并签证,每张原始记录都要有钻探编录人的签名方为有效。
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要加强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对本企业提交的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承担的现场钻探工作的质量负责。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应将每孔的岩土芯样(须附有参照尺)作为档案资料存档备查。如报告中的联系人在钻探期间联系不上或工地现场无人、超期钻探,均视为逃避监管。监管部门应对此进行处罚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工程设计企业应协助监管
从2012年1月15日起,施工图审查机构如发现工程勘察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三点的要求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区外勘察企业没有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不得审查通过,否则要追究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
工程设计企业不得依据未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如有发现建设单位将工程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的施工图同时报审,则按未勘察先设计论处,将追究工程设计企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