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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用考核制度和体系,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 推行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规划、房屋安全、消防、环境保护以及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建筑装饰装修采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其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遵守城市建筑色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装修人应当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安全的,应当按照《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建筑装饰装修行为:

  (一)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装饰装修;

  (二)损坏建(构)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四)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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