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7月中旬)。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整治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下旬-2011年12月)。
各区(县)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2012年2月)。
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农业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制定我市的检查验收方案。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委、公安、监察、农牧、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尚未明确细化“瘦肉精”源头、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各环节监管职责的,要尽快明确细化;已经明确的,要抓紧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要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等重点环节,尤其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