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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及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

  ⑴《广州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意向表》(附件1);

  ⑵《广州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2);

  ⑶《参保职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信息明细表》(附件3);

  ⑷《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附件4);

  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附件5);

  ⑹近两年的《生产环境监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2、审核。检查和监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等相关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和安排进行。

  3、检查机构。检查和监测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和监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4、费用支付。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检查和监测范围、项目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的实施机构以报表形式,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情况,按工伤预防费使用审批办法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检查与监测的实施机构凭相关申报材料和发票(医疗收据),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二、开展职业病早期治疗及康复

  经检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必须送职业病防治机构做早期治疗,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跟踪,经确认属病情相对稳定且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及时转送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所需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意向表》

     2.《广州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单位信息汇总表》

     3.《参保职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信息明细表》(略)

     4.《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

     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广州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意向表

  一、用人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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