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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指引的通知


  (一)管理费用:

  1.协会专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协会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其他合理支出。

  (二)事业经费:

  1.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协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3.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合理确定经费使用额度。

  一般而言,每年年初,由理事会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执行中需加以调整和补充的预算,可由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资金,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一般而言,秘书处作为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

  (三)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

  (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协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协会财务要强化统一核算。行业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行业协会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行业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协会及分支机构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业协会应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帐、钱、物分人管理。

  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设财务总监,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受会长领导,代表理事会指导、监督行业协会财务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它机关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行业协会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行业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四十五条 协会的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应委托合法的会(审)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行业协会解散、申请注销或被依法撤销的,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其剩余资产应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行业协会经费收支等财务情况有异议的,会员有向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的权利。

  行业协会经费使用应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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