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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监督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在项目竣工后,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一)违反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挪用、截留或侵占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进度或未按规定内容实施,竣工后不能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验收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720号)同时废止。

  附: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产权单位

项目名称

改造面积

(万m2)    

项目地址

项目投资(万元)

节能量

(吨标准煤)

合计

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

自筹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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