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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由市、县两级财政筹资支付。

  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市、县4级财政共同筹资支付,省以上财政补贴缺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对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10%;对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30%。

  八、大龄人员参保

  (一)新农保和城保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参保并逐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也可以不补缴。

  (二)开展新农保和城保时,年龄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并按规定缴费。

  九、基金管理

  新农保和城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新农保和城保的缴费、发放,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代理。

  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统筹管理

  新农保和城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以县级为主。各地区应依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经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一、其他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埠的,若该地已开展新农保和城保,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该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该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市内迁出、迁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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