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津安监管职〔2011〕5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保证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活动取得成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9月份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为做好互查准备工作,按照我市《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津安监管职〔2010〕67号)要求,我局决定于8月份对全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区县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二、检查内容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具体包括:

  1.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方面

  (1)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2)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职业危害防治专门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3)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制度,每年至少聘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并根据企业实际加强日常检测监控,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对接触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情况,是否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6)员工职业健康培训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方面

  (1)在存在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岗位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载明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2)是否设置独立的喷漆间;

  (3)喷漆间是否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保证空气新鲜通畅;

  (4)喷漆间是否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保证喷漆间毒物及时排出;

  (5)喷漆间内是否设置冲洗设施,墙壁和地面的油漆污垢是否定期进行清理;

  (6)如果采用流水线作业,喷漆作业点是否设置局部隔离防护设施并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流水线上的打磨、擦色、烘干等作业点是否设置通风排毒设施,保证毒物浓度不超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