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要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同时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他设施,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试点地方要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二、衔接相关制度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辖市及试点县(市、区)要调整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十四、制定试点实施办法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经省辖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