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农合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受益面逐步扩大。2002年,我省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偿比例约30%,补偿封顶线为500-1000元。2006年,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50%、40%和30%以上,补偿封顶线为6000元以上。2010年,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0%、60%和45%以上,住院医药费用实际报销补偿比例基本接近50%,住院补偿封顶线达到6万元以上。同时,对农村五保户实行零起付线,住院报销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新生婴幼儿免缴费,随母享受当年新农合保障待遇;中医药费用占40%以上提高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受益面。一是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制度,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二是建立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制度,将17种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偿比例达到30%以上,封顶线达到1万元。三是将孕妇分娩、白内障手术、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等纳入新农合补偿报销范围。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2003-2009年,省财政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从1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
(三)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得到一定缓解。2002-2009年,全省新农合补偿金额达170.9亿元,其中,住院补偿933.2万人次,补偿金额159.3亿元;门诊补助3592.8万人次,补偿金额6.1亿元;其他补偿金额5.5亿元。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减免医疗费用4.5亿元。2009年,全省新农合补偿60.2亿元,其中,住院补偿264.9万人次,补偿金额55.1亿元,次均补偿2081元,实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41.8%,个人支付医药费用比例下降为58.2%;享受门诊、分娩、体检及其它补偿共2079.1万人次,补偿金额5.1亿元。2002-2009年全省新农合医疗救助14.2万人次,救助金额2.3亿元。其中,2009年医疗救助2.3万人次,救助金额4159.1万元。新农合使群众受益面和受惠金额大幅提升,有效减轻了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新农合制度总体评价普遍较好。
(四)新农合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一是在资金筹集机制上,建立了由政府组织、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财政共同分担,以财政投入和集体扶持为主的筹资机制。二是在运行时间上,全省统一了新农合的运行时间。从2005年起,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每年第四季度为新农合宣传发动期。三是在统筹层次上,2005年开始向县级统筹过渡,2006年起,全省新农合全部实行县级统筹,每个地级以上市所辖区的新农合制度形式也已趋向统一。四是在资金管理上,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钱账分离、封闭运行。五是在保障功能上,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六是在补偿方式上,大力推进在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方便群众报销医药费用。全省已基本实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大多数市已开展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2010年下半年将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推行即时结报试点。七是在管办机制上,除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外,2009年省编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粤机编〔2009〕6号),明确了全省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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