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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郑政〔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污染减排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基本内容,是改善环境质量、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十一五”期间,我市认真落实环保优先方针,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深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的潜力,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情况下,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基本得到控制。经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核定,2010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68万吨,比2005年下降25.28%;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29万吨,比2005年下降22.10%,两项主要污染物均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一五”期间分别减排16.7%和15.6%的目标,环境质量得到不断改善。但是进入“十二五”期间,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不断提高,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尚未根本改变,一些重点难点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以氨氮为代表的水体污染尚未有效解决,出境水断面超标现象尚未遏止,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加剧,光化学烟雾、灰霾天气频繁发生。
  为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战略目标,应抓住“十二五”这一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和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战略机遇期,继续强化污染减排,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减排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以下简称《规划指南》)中对“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和减排比例进行了明确:关于主要污染物控制因子。“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在“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的基础上,增加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控制因子,对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国家总量控制,统一要求、统一考核。关于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比例参照“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比例(我市为16.7%),各地工业水污染物减排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十二五”主要水污染物减排比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比例参照“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比例(我市为15.6%)。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扩大总量控制范围:一是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主要切入点,将农业污染源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二是实行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排放控制,重点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行国Ⅳ油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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