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类岗位,达到规定的设置比例,并统筹考虑配备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等岗位的需要,拟订岗位设置方案,按以上文件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人员竞聘上岗
(一)竞聘对象和岗位任职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凡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均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择岗参加竞聘。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地编制和人员等情况合理确定。
(二)告知和申请。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竞聘事项以通知、信函、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并保留凭证。
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三)审核与确认。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逐一审核参加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入职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核确认意见。
(四)竞聘上岗。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制订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竞聘,并择优录用上岗。
(五)统筹调剂。
未能通过本人申请岗位竞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单位已满编的,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进行二次公开竞聘。
(六)公示。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拟聘用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查实被举报人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