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签订聘用合同。
竞聘结果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五、公开招聘
新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经竞聘和统筹调剂后岗位仍有空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满编或超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
(一)掌握安置意愿。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组织未能聘用上岗的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未聘人员)逐一填写安置意愿表,掌握未聘人员安置意愿。
(二)确认安置对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未聘人员进行条件初审,经本人签字认可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的人员作为安置对象安置。公示无异议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三)安置方式。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编未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安置工作应在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1.离岗退养。截至2011年3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岗退养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不占用编制,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岗退养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补齐,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