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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日常考评。
  1.自评。2012年1月底,各被考评部门对各自承担的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自评,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跟踪考评。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被考评部门完成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检查考评,掌握实际情况。重点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年终考评。
  从2012年3月开始,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估,具体分指标评估和公众评估两种方式进行,分别占绩效考评总分的70%和30%。整个年终评估工作在2012年4月份以前完成。
  1.指标评估。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考评指标,对被考评部门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考评打分,全面考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听取被考评部门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突出业绩、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是重点查阅被考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三是重点察看被考评部门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评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2.公众评估。由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群众满意度评估。主要评估被考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效能、廉政建设满意度情况。评估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直有关部门的主要服务对象、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五)加分与减分。
  1.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被考评部门(指本级机关,不包括二级部门,下同)列为绩效考评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或国家部委表彰的每次加0.5分。加分事项,由被考评部门在年底前向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评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2.减分。凡列为绩效考评指标的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因工作人员(指各部门所有的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项)扣0.1-0.5分。扣分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评后,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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