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区(市)县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汇报依法行政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十九)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功能,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率达到100%,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
(二十)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对违法决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和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市政府和各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要至少2次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各区(市)县和乡镇(街道)要积极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县(乡)”。
(二十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市政府和各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学法不少于4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每年至少举办2期,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行政学院要把依法行政知识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的教学内容。把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不得晋升职务。拟任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的干部,应将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作为考察内容和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