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八)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是否超出投资范围,其他类投资总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20%。
(九)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规定履行到期担保代偿责任。
(十)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违规行为,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存在为非股东单位提供担保的违规行为。
(十一)有无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资本金托管。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经营业绩良好的银行机构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协议双方名称、托管账号、托管金额、资本金用途、报备条件、解除条件、报备电话(传真)、签署日期等必要要素。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期间,应由全体股东授权主发起人与银行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待领取营业执照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托管银行正式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并报送市级及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
(三)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付行为,银行机构有权止付,并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协议有效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均有权解除协议,但应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对方。资本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需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同意,同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月、按季向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报送月度和季度报表,按年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月报和季报应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二)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应在每月末、每季末的次月12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汇总月报和季报,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和次年4月30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辖区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概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