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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六章 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对存在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规章制度不健全、宣传资料不规范、信息报送不及时、信息内容不真实完整等问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金融办报告。

  第十六条 对存在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违规增资扩股或转让股权、违规开展贷款业务、违规向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向非股东单位提供担保)、未按规定托管资本金等问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金融办报告。

  第十七条 对存在股东涉嫌非法集资、集合他人委托资金或借贷资金入股等问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主发起人限期整改,并按程序报市金融办(同时抄报市公安局),由市金融办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后取消违规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经营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情节较轻的,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按程序报市金融办(同时抄报市公安局),由市金融办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后取消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责令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若违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金)20%以上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法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拟定资产重组方案,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经营过程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的比例超过一定标准时,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高于10%不超过20%的,应及时提出风险提示和警告;对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不超过50%的,应采取建议公司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不超过80%的,应适时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超过80%的,应及时清算或关闭,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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