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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廉洁城市的决定

  (十)提升市民法律素质。完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普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增强市民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的意识,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各类普法基地建设,推动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普法活动,提高法制宣传的渗透力。

  四、加强社会领域反腐倡廉建设

  (十一)建立防治腐败工作机制。加强社会领域党组织建设,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探索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社会领域健全自律机制,促进廉洁、诚信、规范从业。严厉打击在审计、评估、清算过程存在的弄虚作假、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非行政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十二)积极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制定社会领域防治腐败制度,构建法制健全、规范有序、分类指导、监督有力的管理体系。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加强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工作事项的监管。强化社会领域各主体对其成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管理职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监管机制。发挥社区的监督作用。

  (十三)充分依靠社会各界支持。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倾听社会各界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廉政社情调研及提案、议案快速办理、协同治理机制。高度重视媒体和舆论监督,支持媒体揭露问题。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加强政风监测工作。发挥社会预防腐败机构作用,支持专家学者、咨询机构参与重大决策部署和法规制度的评估、论证。

  (十四)保障群众参与渠道畅通。深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完善举报快速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处理网络等媒体反映的国家公职人员的问题。建立网络问政工作机制和平台,畅通网络举报和受理渠道,完善群众参与反腐败的保护和激励制度。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访、集中走访和党代表、党员干部挂点社区等制度。

  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确保机关公信。提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施政、公正司法的水平。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坚决纠正违法与不当的施政行为。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救济和司法赔偿等制度。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和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惩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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