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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深财资〔2011〕34号)


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的通知》(财办行[201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报表采集和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数据采集的范围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此次数据编报时点为2010年12月31日的期末数,原则上应与各单位2010年决算数一致。如不一致,应附原因说明。

  三、数据报表格式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0]31号,见附件1 )的有关要求进行填报。

  四、数据填报方式:

  (一)市本级各部门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录入,确保将2010年所有资产变量数据在系统中进行更新,并严格按照《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2)填报资产负债表等表格后,于8月31日前通过系统打印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我委部门管理处。

  对于2010年已审批同意处理的资产,如未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处理,各单位应与我委部门管理处紧密联系,尽快处理相关数据,以免影响本次资产数据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二)各区财政部门自行收集本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按要求填报表格(报表格式和填报方式与去年相同),由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15日前上报市财委资产处901办公室。

  五、各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要求,扎实做好报表编报的各项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2010年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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