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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九)各地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十)各产煤县(市、区)每年要对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进行统筹规划,每半年要全面检查一次,对于安全质量标准化严重滑坡、未达到年度规划等次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要重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验收,达标后方可复产;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三级以上(其中通风专业必须达二级),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上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二级以上,建设矿井按上述要求同步达标。

  (十一)各地要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国有重点及地方煤矿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正常生产的煤矿每个矿井至少应配备2名全日制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主体专业(采矿、通风安全、机电等)的技术人员,资源整合和技改煤矿至少应配备1名技术人员。到2014年,全省每个煤矿至少应配备4名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规划,确保全省所有产煤县(市、区)和生产矿井在2013年底前达标。建设矿井(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所有矿井每个采、掘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在井下作业地点手上交接班,每个矿井至少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十三)各地要加强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管,资金未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未配备、采煤工作面未密闭、掘进工作面未核定、班组长未培训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开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整合技改煤矿技改工程“月单进”(每个月掘进进尺)现场验收考核制度,每月由煤矿企业申报,驻矿安监员现场核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抽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对连续两月未完成计划者,须停产整顿;对借整改、整合之名违法进行煤矿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公示制度,并在煤矿井口悬挂公示牌公示。煤矿采掘头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重新核定和公示。发现“三超”(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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