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住宅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等审批文件,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获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住宅项目,一律不受理项目验收备案申请。
(三)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国土房管部门依申请将其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确保用于发展学前教育。有关换证费用由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包括有同步建设幼儿园的当期住宅项目,在将施工图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须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幼儿园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将幼儿园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五)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
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幼儿园建成后,教育主管部门应配合本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做好幼儿园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要积极做好验收合格的幼儿园的接收工作,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幼儿园移交和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过程中,要严格监督、大力支持。
三、严格检查,落实到位
(一)加大各项行政执法检查力度,确保顺利实现我市幼儿园设施建设目标,形成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
(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改变用途,严禁出租、出售、转让和抵押。
(三)教育主管部门所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对于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区县人民政府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查、回收任务,并交由本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调配使用。今后每年全面清查一次。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尽快作出规划和提交建设计划,抓紧实施并尽快建成交付使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