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重防范,强化监测、报警、疏散和应急措施。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报警、疏散和应急抢险措施,由所在地政府组织落实,防灾责任要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具体责任人,矿区要落实到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及时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发现险情时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由政府组织撤离危险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前制定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的疏散、撤离计划(包括撤离路线和地点)。预警信号要简单实用,并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另外,要在汛期建立便捷的通讯报警网络,并进行不定期的检验,确保通讯畅通无阻。
(二)监测措施。
要加强对全区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由辖区政府和当地乡(镇)、村或厂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监测任务要落实到人,每次监测要做好记录,并将监测结果报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建立地质灾害数据库,并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防灾减灾。
(三)工程措施。
对于致灾体规模较大的滑坡、崩塌以及泥石流灾害隐患,预防措施应以避让为主,对居民实施异地搬迁。对于规模较小或受威胁居民暂时无法搬迁的滑坡灾害隐患,要及时填埋、夯实坡体裂缝,在致灾体上方的适当位置开挖分水沟或设挡水墙,及时排除积水,尽量减少雨水沿坡体裂缝渗入,同时对其加强监测,根据监测资料预测滑坡的发展趋势和危险程度,当灾害前兆明显不可避免时,要采取紧急避让措施,迅速搬迁撤离危险区村民。石嘴山矿区、宁东矿区、固原王洼矿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采空区塌陷,要在塌陷区外围修建截水旁引沟坝,防止洪水对矿井的侵袭,并分期分批搬迁塌陷区内的居民,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四)制度措施。
1.严格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各市、县(区)、乡(镇)、村、矿山企业要建立汛期值班制度,由负责人带班,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接收、接听并记录地质灾害报告(详细了解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诱发的因素、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发生重大险情及时要逐级上报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
自治区值班联系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