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伊犁职业技术学院等2所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论的通知
(新教高〔2009〕19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教高 [2008]32号),我厅组织专家组于2008年9月至10月对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了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学校制订并实施的整改方案,经我厅审核研究,确定伊犁职业技术学院、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评估结论为通过。
希望以上2所院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院的支持和领导。有关高职院校切实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二十字方针,根据评估意见,进一步做好学院建设发展各项工作,加强内涵建设,深化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的教育教学改革,巩固和发展人才培养工作中取得的成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早日办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