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尼瓦尔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副处长
  班主任:马卡达斯  自治区教育厅职成教处副处长
  六、相关要求
  (一)对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各地、州、市(含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民办学校(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时组织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二)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和食宿费由自治区教育厅承担,往返交通费和差旅费由原单位核销。
  (三)受训学员要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培训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请假和缺课,不得携带配偶、子女。
  请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7月15日前将《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报名表》(附件1)、《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基本情况》(附件2)、《民办教育机构一览表》(附件3)(含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和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由农职院汇总后,报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努尔江 张雅轩
  联系电话:0991-2850164  2885036
  新疆农职院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994-2348065 13999569601
  传  真:0994-2368536
  电子邮箱:xjnzyzy@126.com
  附件:1.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报名表
     2.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基本情况
     3.民办教育机构一览表
     4.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材料清单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自治区民办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报名表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族别 
 | 职务 
 | 单 位 
 | 通信地址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