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40元;未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7.5元,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2.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40元。
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5元;未列入国家试点区县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7.5元,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7.5元,区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5元。
新的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补贴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政发〔2009〕152号和市政办发〔2010〕24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补助标准和本通知不一致的,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五、待遇调整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以及国家、省上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经办管理服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要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新农保信息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它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整合资源,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七、制度衔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及其它优抚政策的衔接按陕人社发〔2010〕18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的衔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二)与社会优抚政策的衔接。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待遇,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