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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012年达到占GDP4%的要求,将义务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保证“三个增长”;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校舍安全”工程等专项经费,重点改善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均衡配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完善寄宿制学校生活配套设施,更新远程教育软硬件条件;保证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新增教育投入重点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点、民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倾斜。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弱势群体学生补助标准。

  (三)统一配置和管理县域教师资源。建立由县(市、区)政府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逐步推行校长竞聘选拔制和职员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教师资源库,实行“无校籍管理”,促进校际、城乡、区域间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研究、选择教师交流模式,统筹规划,积极试点,整体推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教师岗位设置、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聘任、培养培训、校际交流和考核奖惩等工作,确保城乡中小学教师学历、职务比例和素质能力大体相当。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实施“特岗计划”、支教和农村教育硕士计划,保障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的基本需求。推进、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教师待遇。

  (四)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制度和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合理划分学区,解决初中、小学“择校”和“大班额”问题;加大中考改革力度,继续降低中考难度,缓解学生升学压力,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强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要率先取消中考;逐步扩大初中升优质高中定校配额比例,重点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积极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业质量监测制度、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和城乡统一的学校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教育部门领导联系薄弱学校机制,提高薄弱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完善初中、小学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和社区参与学校管理等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矿工子女、少数民族、残疾儿童、边境军人子女等群体的关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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