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负责、依法清理。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引资)、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其所属机构或部门管理(引资)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严格按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好取消收费、撤并收费站(点)、调整收费站位置、人员分流、经济补偿、公路养护等工作,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稳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完善制度、全面规范。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专项清理工作和本地实际,研究并提出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政府监管、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进行汇总梳理后,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规范和完善收费公路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从根本上保证收费公路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二、政策依据
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