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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和监督管理制度,重大隐患公告公示、分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级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进度表、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安排,有机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与生产相结合,狠抓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击“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船舶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坚持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要强化行政执法,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航运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要加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不力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特别是对由于存在重大隐患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强化督查,确保实效。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在每个阶段都要安排各种形式的督查,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每个重点时段的前期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中期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后期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督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六)广泛宣传,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增强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好专项行动的主动性,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隐患排查治理认识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排查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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