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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坚持依法推进、政策鼓励、全员参与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章,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企业职工全面参与。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操作过程标准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实现达标,非煤矿山、冶金、机械等工业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实现达标,冶金、机械等工业和商贸行业(领域)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实现达标,冶金、机械等工业和商贸行业(领域)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达标。

  (二)各类事故明显下降。着力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安全发展型城市建设,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努力实现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比“十一五”期间下降15%,较大事故比“十一五”期间下降20%,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工矿商贸企业10万人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亿元GDP死亡率下降到0.07以下,万车死亡率下降到3.0以下。

  (三)创新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完善并强化安全发展型城市理念,通过标准化示范城市建设,全面推动城市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创新,实现企业管理标准化、安全监管规范化、园区建设科学化、城市管理信息化。

  四、工作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市、区政府工作分工。

  1.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组织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加以推进。

  2.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企业,由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加以推进。

  (二)行业主要部门工作分工。

  1.工矿企业,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建委、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城建局、房产局、质监局、水利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规划国土局等。

  2.商贸行业,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安监局、旅游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消防局)、质监局、工商局、文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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