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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沈阳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阶段(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

  1.市标准化推进委员会要完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调度会议,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之中。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

  2.审核公告和授牌。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由市安监局分别在2011年7月、12月,2012年和2013年的4月、8月、12月,分批对已考评达标的企业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规模以上企业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经市安监局公告后,由市标准化推进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协会共同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A类、B类)证书和牌匾。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企业,由各区、县(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委员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和牌匾。

  (三)总结阶段(2013年至2015年)。

  市级有关部门要在2013年对规模以上企业、各地区要在2015年对规模以下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标准化推进委员会要做好向国家安监总局申请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把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作为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手段,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市政府每年从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用于师资和评审员培训、专家咨询指导、组织评审、政策调研、信息平台、协调推进等工作,各地区也要参照执行。

  (二)企业自主,全面达标。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企业的标准化建设,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专业人员、有专项资金,确保通过达标建设,整改一批隐患,培训一批专业队伍,完善一整套规章制度,提升一批工艺装备水平,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的基础上,实现企业达标。

  (三)强化监察,规范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统一起来,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与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相结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与推进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相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促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着力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结合,改善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加快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装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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