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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


  4.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国(境)外博士学位;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和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省急需的特殊人才。

  二、积极为海外留学人才来豫工作和创业创造条件

  5.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海外留学人才。省级党政机关招录具有国(境)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可按特殊职位公务员招录的有关程序进行。党政机关要拿出一定的涉外专业技术岗位,优先聘用海外留学人才。事业单位通过留学回国服务机构发布的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信息视为公开招聘信息,留学人员报名应聘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规定办理。

  6.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对处于国际前沿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和我省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采取特殊办法,特事特办,重点引进。

  7.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海外留学人才的工资报酬和相关待遇,以充分体现其能力、业绩和贡献。事业单位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根据国家政策,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也可以发放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单位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的工资报酬和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才协商确定。海外留学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以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8.引进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如已注销户口的,可凭其最后一次回国时持有的护照、就业单位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以在我省自由选择落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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