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病情不稳定(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社会功能较差,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的患者,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四)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与宣传教育
组织精神疾病防治专业人员编制影音、图片、文字等形式的宣传资料,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文艺活动等多种途径开展精神心理疾病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专家深入社区、乡村、学校等开展精神心理卫生知识宣讲普及活动,预防精神心理疾病发生。设立公共卫生公益电话12320精神心理咨询专席,提供24小时居民精神心理问题免费咨询服务。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精神疾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与部署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
1.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网络,制订精神疾病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组织成立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组织开展精神疾病管理服务监督检查。
2.专业医疗卫生机构
(1)市精神卫生中心:
协助市卫生局制定全市精神疾病防治规划,承担全市重性精神病防治管理培训,对县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项目的质量控制与评价,做好相关数据和信息报告工作等。
(2)市、县精神疾病专科治疗机构:
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向精神疾病防治机构提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承担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
(3)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管理和心理卫生教育工作。
3.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定期随访、信息收集与报告,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患者服药及家庭护理指导,开展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落实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有关经费。
--民政部门
对符合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予以救助。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将精神疾病防治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投资计划,安排精神卫生建设项目。
--人社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按规定报销药品费用,保障病人门诊和住院治疗。
(三)定期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