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及功能障碍,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功能康复训练。定期安排医疗、康复及职业技能专业人员检查、指导职业康复。
4、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残疾人获取职业资格,提升就业能力。
5、通过与企业合作、兴办农疗基地等途径,进行就业前适应性训练,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适应能力,增强就业信心。组织残疾人通过简单生产劳动,从事与残疾状况和职业能力相适应的工作,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
第十四条 残疾人托养设施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职业康复用房、职业培训与教育用房、辅助性劳动车间、文体娱乐用房、生活起居用房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服务对象、功能设置和建设规模,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原则上,各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省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数200-250张,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左右;市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数80-100张,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县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数30-50张,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
各级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直接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业务用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
第十六条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支持基层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建设,床位数为30-50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
基层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直接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业务用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服务实际需求,以优先保障可持续运行为原则,参考上述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五章 选址和设计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周边市政设施较完备,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设置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设计应本着满足需求、简洁实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1、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人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安全畅通。建筑风格应体现人文关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二层及以上建筑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