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加快提升集中供养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资格登记,赋予供养机构法人资格
各县(市)区要将推行供养机构法人登记作为落实《办法》和《暂行办法》的首要任务,依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早赋予具备条件的供养机构法人资格。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供养机构运行秩序
根据供养机构管理需要,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要重点健全和落实院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赋予院长在供养机构管理中的领导权力和主体责任,明确每个岗位具体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奖惩办法,真正做到定岗定人定责,工作有奖有罚,人员能进能出,逐步建立起标准化服务体系。
三、加快设施建设,为五保对象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从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高度重视五保供养机构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确保按期竣工。同时,要按照《办法》和《暂行办法》及《
郑州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规范》要求,完善配套设施,为五保对象提供良好、舒适的生活环境。
四、开展等级评定,建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长效机制
年内,市民政局将在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对全市五保供养机构开展等级评定,通过等级评定,加强对各县(市)区供养机构建设管理情况的考核评比,并把考核评比作为年度农村五保供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实施专项整治,消除管理薄弱供养机构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