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患病住院治疗,实施大病救助,大病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
1.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0000元。
2.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救助标准可适当高于10000元。
3.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孤老”“孤儿”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0000元。
4.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25%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0000元。
(三)门诊救助。对于不适合或无力住院的,门诊费用及凭门诊处方购买药品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50%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0000元。
四、救助程序
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同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切实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一)住院救助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1)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证或城市低收入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救助对象入院后,3日内向县(市)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机构提供其个人相关信息,经民政局确定救助相关内容后,按照医疗救助标准,由医院为救助对象垫付相应的住院治疗费用。
(3)县(市)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在救助对象出院后,1月内核拨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殊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不局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按照大病救助的标准,到县(市、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机构直接申请救助。
(二)门诊救助
由医疗机构出据证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认定,患有特殊病种、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等产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或者家庭生活困难无力住院治疗的门诊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50%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