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⑹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
⑺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⑻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市局做出如下响应:
⑴启动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市局应急指挥部,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工商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部署县市区局和直属分局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⑸迅速部署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
⑹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市局做出如下响应:
⑴启动市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市局应急指挥部,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部署县市区局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迅速部署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
⑷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市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先期处置
市局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三)应急等级转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