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免疫为主、综合防控、突出重点、全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建立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基础工作,完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及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违禁物监测,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落实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聘用及职称评审、晋升中予以政策倾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控、检疫监督、突发重大疫情应急管理以及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