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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下同)的布局,完善以各级公立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中医药人员为基础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到2015年,所有公立中医医院要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完善基础设施条件和设备配置,建成专科特色突出,综合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保健中心。市(地)级以上中医医院要承担中医科研、教学中心职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中医病床数不少于床位总数的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基本的中医医疗设备、中药和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二)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保证公立中医医院的公益性和机构的独立性,探索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充分调动医疗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制度。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调动医务人员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的积极性。加强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促进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

  (三)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中医重点专科(专病)群建设,培育国家、省级重点专科(专病)拳头品牌。到2013年,全省要建成60个达到国家级标准的重点专科(专病),120个省级重点专科(专病)。加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急诊科与感染科建设,县级中医医院要配备1台至2台救护车,提高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的防治水平。加强中医医院中药制剂的建设,省、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要建立标准的制剂室,县级以上中医医院要设置煎药室。到2015年,现有三级中医医院要建成三级甲等中医医院,省级中医医院要建成国家示范中医医院,各市(地)至少建设1所三级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标准,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中医医院要达到二级甲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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